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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第三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壹條信托投資公司應當有專人負責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來訪、回答詢問、負責聯系銀監會、客戶和新聞機構等。

信托投資公司應將信息披露責任人員的姓名、聯系電話、電子郵箱、傳真等信息報公司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備案,並在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摘要中載明。

第二十二條信托投資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披露年度報告及年度報告摘要。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披露的,至少提前15天向銀監會申請延期。

第二十三條信托投資公司應當將書面年度報告的全文和摘要置備於公司主要營業場所,供客戶和相關利益方查閱。信托投資公司應在其網站上公布年度報告全文,並在至少壹種銀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紙上公布年度報告摘要。

第二十四條信托投資公司應當在重大事件發生後5個工作日內在至少壹種中國銀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紙上發布中期報告。

第二十五條信托投資公司除在銀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紙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報紙上披露信息,但必須確保:

(壹)指定報刊不得晚於非指定報刊披露信息;

(二)在不同報刊上以同壹種文字披露同壹信息。

第二十六條信托投資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公布後5個工作日內,將書面年度報告全文和摘要報送公司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並在年度報告公布後15個工作日內將年度報告全文和摘要報送銀監會。

第二十七條信托投資公司董事會負責公司的信息披露。董事會及其董事應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承諾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保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董事不能保證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或有異議的,應陳述理由,並單獨發表意見。未出席會議的董事應單獨列名。

公司設立獨立董事的,獨立董事應當對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發表意見,並單獨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