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合肥市公共資源交易主體信用分類分級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的主要內容解釋如下:
壹、介紹背景和依據
根據2022年第壹批改善營商環境招標投標措施要求,要完善信用監管體系,建立健全招標人、投標人、代理機構等主體信用信息數據庫,通過量化評分對各方交易主體信用進行評價,定期公布評價結果,根據信用評價等級實施鼓勵、支持、約束、懲戒等差異化管理措施。
二、制定的意義和總體考慮
為進壹步發揮信用在創新監管機制、提升監管能力和水平中的基礎性作用,探索建立以行業監管者評價結果和交易市場信用評價結果為基礎的信用評價體系,不斷營造更好的營商環境。
第三,判斷和起草的過程
根據要求,結合合肥市當前實際運行情況,市市政管理局起草了《通知》。嚴格按照規範性文件制定程序,起草初稿後,在市市政管理局官網發布征求意見公告,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征集意見18;征求市級部門意見。8個市級部門征求意見,收集意見1條。
四、工作目標
完善信用監管體系,進壹步優化營商環境。
動詞 (verb的縮寫)主要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合肥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信用監管新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65 438+09]35號)等規定,以加強信貸監管為重點,
《辦法》第十四條明確了信用信息的采集、信用信息類別、信用評價標準、信用等級劃定、異議處理、信用結果應用。
不及物動詞創新措施
對招標人、投標人、代理機構等交易主體進行信用評價,根據信用評價等級實施鼓勵、支持、約束、懲戒等差異化管理措施。
七。保障措施和下壹步措施
加大政策宣傳力度,進壹步規範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市場秩序,優化營商環境,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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