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是以未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城鎮未成年人和未參加工作的居民為主要參保人的醫療保險制度。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後,是黨中央、國務院進壹步解決廣大人民群眾醫療保障問題,不斷完善醫療保障體系的重要舉措。主要是對城鎮非從業居民醫療保險進行制度安排。這壹制度的出現在中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過程中具有重要意義,為中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
從65438年到0998年,我國開始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為了實現基本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醫療保障制度的目標,國務院決定從2007年開始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
2016 65438+10月12國務院發布《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要求將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整合,逐步建立全國統壹的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制度。
2021年6月,國家醫療保障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做好2021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
與職工醫療保險的區別:
首先,面對不同的群體。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主要面向有工作單位或從事個體經濟的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城鎮居民醫保主要面向城鎮家庭無工作的老年人、低保戶、重度殘疾人、兒童等非城鎮從業人員。
二是繳費標準和來源不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不享受政府補貼。城鎮居民醫保繳費標準普遍低於職工,政府在個人繳費的基礎上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待遇標準不同。由於城鎮居民醫保籌資水平較低,醫療待遇標準略低於職工醫保。
第四,支付要求不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應當規定最低繳費年限。達到繳費年限(男滿25年,女滿20年)的,退休後可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無需繳費;城鎮居民醫保沒有最低繳費年限,必須每年繳納。如果他們不交錢,就享受不到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