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專院校學生自願應征入伍的,可保留學籍至退役後壹年;退伍後,應征入伍的學生壹般會回到原學校復學。如果真的需要轉專業,由學校決定。
對於退役後回到原學校繼續原專業學習的學生,其所在學校認可其所完成課程的成績和學分。對於已完成課程或完成總學時五分之四,但因入伍未參加課程考試者,其所在學校可參照其平時學習情況確定其在該課程的成績,並給予相應學分。因調整等原因停辦專業的,經學校批準可在相近專業復學,並根據專業情況承認已修課程的成績和學分。個別學習有困難的,可以申請延長學習時間。
學生入伍後,本學年繳納的學費由學校全額返還。應征入伍的學生退伍後,回原學校就讀,學費適當減免。家庭經濟困難的,給予壹定補助;入伍學生服役期間因公致殘的,有學習和生活自理能力的,返校後免交學費,學校酌情給予生活困難補助。
應征入伍的學生退役復學後,同等條件下可優先錄取報考研究生的原本科生。在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或連續兩年被評為“優秀士兵”的原專科生(含高職學生),退役後可返回原學校,可免試轉入本專業或相近專業讀本科。屬於獨立專科生的,由學校報市教委協調安排。
入伍前享受優秀學生獎學金的,復學後晉升為獎學金等級(不含壹等獎學金)。獲得二等功以上獎勵者,畢業後可免試保送本專業研究生。新兵隔離審查期間返回或者因身體原因不適宜繼續服兵役中途退役的,由原學校安排復學。
服役期滿未返回現役,希望就業的,按五個文件規定,由入伍前戶口所在地退伍軍人安置機構接收,並按照城鎮退役士兵有關政策規定做好安置工作。參戰或者因公負傷致殘的,由軍隊評定,發給革命傷殘軍人證。退出現役後,喪失自立能力又不能復學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五十三條* *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各級兵役機關和基層人民武裝機構依法辦理兵役工作,根據國務院和中央軍委的命令完成征兵任務,保證兵員質量。有關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依法完成民兵、預備役工作,協助完成征兵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