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不真實、不充分、不及時;
會計披露不真實:第壹;完善會計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理順經濟法律關系。因此,應對這些法律法規進行細化和完善,以增強其可操作性。其次,完善行政監督法律制度。可以通過行政法規的授權,賦予證券交易所必要的監管權力,強化註冊會計師的審計監管職能,加強對註冊會計師自身的監督管理。同時,明確賦予註冊會計師行業管理機構處罰權,盡快成立註冊會計師處罰委員會,盡快出臺註冊會計師處罰細則。最後,完善會計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刑事法律責任制度。由於實際行為與刑法的規定聯系不緊密,往往難以把握具體的犯罪行為。因此,有必要完善刑事實體法,建立會計信息披露犯罪的基本理論體系。只有全面完善信息公開的相關法律制度,才能真正達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理想狀態。
會計披露不充分: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量化會計信息計量標準,全面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披露所有對用戶決策有用的信息。無論對企業有利還是不利,都應該披露,而且不僅僅是對披露對象的表面披露,還要進行深入的披露。對此,應邀請獨立的第三方會計機構對企業進行全面審計,保持第三方會計機構的獨立性,完善企業的會計披露。
會計披露不及時:企業要求各部門在經濟業務發生後及時收集會計信息、處理會計信息、傳遞會計信息,以方便使用者及時使用和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