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請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的單位,應當事先填寫鍋爐登記卡,連同其他應當提交的文件、資料(以下簡稱登記資料)壹並提交登記機關。
3.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登記文件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及時審查並辦理使用登記:(1)能夠當場審查的,應當當場審查。登記文件符合《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當場辦理使用登記證;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並書面說明理由;(2)不能當場審核的,登記機關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用戶憑受理通知書按通知時間領取《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或《不予登記通知書》。
4.登記機關在向申請人發放證書時,應當退回申請人需要備案的文件、資料和壹份《鍋爐登記卡》。
5.申請人應當按照壹爐壹套的原則建立鍋爐安全技術檔案,妥善保管登記文件,並在規定位置懸掛鍋爐《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
法律依據:國務院第583號令《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和燃氣設施;
(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運行、維護、檢修人員經專業培訓考核合格;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
第十六條禁止個人從事管道燃氣經營活動。
從事瓶裝燃氣經營活動的個人應當遵守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燃氣經營者應當持續、穩定、安全地向燃氣用戶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經濟地使用燃氣,並定期對燃氣設施進行安全檢查。
燃氣經營者應當公示業務流程、服務承諾、收費標準和服務熱線等信息,按照國家燃氣服務標準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