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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稅人房產稅減半政策

小規模納稅人房產稅減半征收政策如下:

1.小規模納稅人具體減稅細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和宏觀調控需要確定;

2.具體減稅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最高不超過50%;

3.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享受上述減半征收的優惠政策;

4.“六稅兩費”[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及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減征5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房產稅由房產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的,由管理單位繳納。發放產權的,由抵押權人支付。房產所有人或抵押權人不在房產所在地,或產權未確定、租金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支付。

前款所列的財產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抵押權人、房地產托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三條房產稅按照房產原值扣除10%至30%後的殘值計算繳納。具體減免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沒有不動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照類似不動產核定。

不動產出租的,以不動產的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五條下列房產免征房產稅: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軍隊占用的財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

四、個人所有的非經營性房地產;

五、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地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