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身份證辦理流程如下:
1.本人在居住地公安機關受理點申請,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繳納辦證費;
2.異地受理點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後,將受理信息及時傳輸至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由戶籍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及時審核發放;
3.居住地公安機關收到經審核發放的證明信息後,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制作、驗證和發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是用來證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居住的公民身份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
第十二條公民申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第十壹條國家決定換發新壹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屆滿、公民姓名發生變更或者證件嚴重破損無法辨認的,公民應當申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事項有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卡;當妳得到壹張新卡時,妳必須歸還原來的卡。居民身份證遺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未滿16周歲的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換領、更新或者補領新卡。
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公民常住戶口地址變更情況記錄在居民身份證機讀項內並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