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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範圍行醫怎麽處罰?

法律分析:1。醫師超範圍執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四條,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立即改正。

2、醫師超範圍行醫,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中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處理。

3.按照《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給予提前考核、暫停執業3-6個月、註銷註冊等處分和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第十四條醫師經註冊後,可以按照註冊的執業場所、執業類別和範圍,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服務。

未取得醫師註冊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第三十七條醫師違反本法規定,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技術操作規範,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因不負責任延誤危重病人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造成醫療事故的;

(四)未經個人檢查和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或有關出生、死亡的文件。

死亡和其他證明文件;

(五)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相關資料的;

(六)使用未經批準的藥品、消毒劑和醫療器械的;

(七)不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

(八)未經患者或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治療的;

(九)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十壹)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疫情、突發性重大人員傷亡等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事件。

在康遇有緊急情況,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度的;

(十二)發生醫療事故或發現傳染病、病人疑似傷害或非正常死亡,未按。

按要求上報。

醫師定期體檢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考試期間,醫師變更執業地點或者有《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所列情形之壹但未被吊銷執業證書的,應當事先接受考試。

需要提前考核的醫師,由其執業註冊的機構向考核機構申報。

第二十六條考核不合格的醫師,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其暫停執業3至6個月,並接受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後,評估機構將重新進行評估。考核合格者允許繼續執業,但醫師在此考核期內不得評優晉級;考核不合格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註銷註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