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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補償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制快報王女士和肖先生,結婚10年,準備離婚。恰在此時,雙方共同居住的平房需要拆遷。這棟平房最初歸肖建華的父親蕭勞所有。盡管蕭勞已經去世多年,但他沒有留下遺囑。房產證上還寫著蕭勞的名字。王女士看到拆遷公告後,希望分割拆遷補償款後辦理離婚手續,但肖先生著急在拆遷開始前辦理離婚手續,不同意羅女士分割補償款的要求。房地產律師回答王粲女士是否獲得拆遷補償的關鍵在於她是否享有被拆遷房屋的產權份額。在這種情況下,平房的主人仍然登記為蕭勞。這說明遺產沒有被分割。由於去世時沒有留下遺囑,所以這筆財產應由肖先生作為法定繼承人繼承。因此,本案從老人是在夫妻結婚前還是結婚後死亡可以得出以下兩點結論:第壹,如果老人是在夫妻結婚前死亡的,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肖先生的遺產份額屬於其個人婚前財產。王女士不享有房產份額,因此無權獲得賠償。其次,如果老人在夫妻結婚後死亡,肖先生繼承的財產屬於夫妻關系,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王女士有權分享拆遷補償款。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被拆遷人可以獲得拆遷補償,被拆遷人是指房屋的所有權人。在房屋所有權人死亡的情況下,應當按照遺囑贍養協議或者遺囑繼承房屋。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辦理,由法定繼承人繼承。繼承人婚前取得被繼承人房產的,在房屋拆遷時,繼承人的配偶無權分享房屋拆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