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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州市教育局局長

(壹)貫徹中央和省的教育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方法和措施。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教育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教育系統改革發展的方向、速度、規模、結構和重點,會同有關部門規劃和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布局調整,負責教育相關數據的統計和分析。

(三)制定教育經費籌集、教育撥款、教育基礎設施投資、教育收費等方面的政策法規。會同有關部門,並監督實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教育經費的分配工作;指導學校的基本建設和財務管理。

(4)綜合管理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學前教育和特殊教育、民族教育和學前教育,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促進教育公平,深化基礎教育教學改革,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五)負責職業技術教育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承擔職業技術教育和成人教育的相關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成人教育、社區教育、職工教育和農民文化技術教育。

(六)綜合管理社會力量舉辦的中等職業技術教育、基礎教育和繼續教育。

(七)負責教育系統科學研究的規劃和指導,指導學校開展獎學金、學習和勤工儉學,指導學校後勤和校辦產業工作。

(八)牽頭監督檢查各級各類學校貫徹教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情況,負責督導,依法組織教育執法,監督檢查履行教育職責和鞏固提高“兩基”工作,組織指導中等及以下教育督導檢查驗收,負責教育評估,檢查監控教育質量和水平。

(九)指導各級各類學校教育教學研究和改革,指導學校專業、課程和教材建設,規劃和指導教育信息化,指導學校電化教育、教育技術裝備、實驗室和圖書館建設,組織教材和教材審定。

(十)主管全市教師工作;指導和組織實施各級主管教師資格制度;規劃和指導開放大學、中小學(幼兒園)和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教師和教育行政幹部隊伍建設。

(十壹)會同有關部門管理本系統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指導學校外籍教師管理工作,負責指導教育系統與外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省的教育交流與合作。

(十二)管理直屬學校和事業單位,協助市委管理直屬學校領導幹部,指導直屬學校基層組織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

(十三)規劃、指導和推廣普通話和書寫規範。

(十四)指導中小學、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和開放大學的思想政治工作、道德教育、體育衛生和藝術教育、國防教育和宣傳工作,指導學校的安全、穩定和保衛工作,指導教育系統的審計工作。

(十五)負責組織高等學校招生和自學考試招生,組織中專、高中畢業考試及其他中學統考,組織教育各類橫向專業水平考試,承擔全市各類教育統壹考試計算機管理系統的建設、軟件開發、系統運行和維護,承擔全市各類教育統壹考試的宣傳、咨詢和服務工作,負責入學考試的統計工作。

(十六)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教育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