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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出生公證書

1,先辦理出生證明。目前,所有在醫院出生的孩子都有醫學出生證明。父母只需要帶著身份證和戶口本到派出所開戶籍證明。可以向公證處提交申請。當然這個也可以在公證過程中辦理。

2.沒有醫學出生證明。如果不是在醫院出生或者醫學出生證明丟失,也可以在收集相關材料後申請出生公證。(父母)身份證、戶口本、子女身份證明丟失可以補辦,非自願出生的可以人證、村委會、派出所證明。公證的時候,工作人員會提示。

3.出生公證。獲得公證所需材料後,可以向當地公證處提交公證申請。壹般在戶籍地公證處辦理。辦理的時候要註意對方是否符合條件,是否有能力去做。符合條件的,公證處出具公證書。

4.國內和領事認證。如果出國的出生公證需要雙重認證,先把公證書寄到當地外辦,他們會蓋章確認公證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壹般需要省外辦辦理。外辦認證完成後,公證書會提交給該國駐華使領館,由他們簽字蓋章確認。整個公證認證就完成了。

5.代理處理。認證可以由他人辦理。如果覺得手續麻煩,沒時間跑,可以選擇壹些社會機構辦理。選擇的時候,註意對方的資質和口碑。

擴展數據

在涉外公證中,出生公證是申請頻率較高的公證之壹,主要用於出國旅遊、辦理移民、留學、工作等。公證通常有出生公證和出生證公證兩種不同的形式,兩者完全不同,通常需要按照公證書使用國的要求辦理。

出生公證與出生證公證的區別:

出生公證是實體公證,直接證明申請人出生於何時何地,並註明生父母情況;

出生證明公證就是出生證明公證,公證書裏會有出生證明的復印件和翻譯件。

辦理出生公證的註意事項:

1.公證書上的當事人姓名應當真實。如有特殊要求,必須認真審查核實後才能證明。當事人的姓名應當簡化。在外文翻譯中,應使用漢語拼音。為了方便當事人使用公證書,如果有以前的名字,應在有效證明後同時在公證書上證明。

2.公證書中當事人的出生日期是公證書的核心內容之壹,必須準確、真實、證據確鑿。出生日期以身份證為準;沒有身份證的,以戶籍證明或出生證明為準;沒有此證的,參照其他證(如檔案、護照),采用公歷。公證當事人另有要求的,可以在括號內註明農歷出生日期。

3.公證書中當事人的出生地應當明確具體,並書寫地名全稱。出生地址應寫在市或縣,根據使用地(國)的要求,也可寫在鄉、村或鎮街。出生時當事人的地名發生變化的,應當在現地名後的括號內註明原地名全稱。

4.出生證當事人的父母應註明生身父母的姓名。如果父母去世,應在括號內註明。當事人已被他人收養的,應註明養父母姓名。非婚生子女的出生證明,根據當事人要求,可以省略生父姓名。

5.當事人提供的身份證件日期與境外證件(如護照、通行證等)上的日期不壹致,提出變更的,因原發證機關工作失誤造成不壹致的,當事人應當到發證機關更正後辦理公證。如果當時公證員為了出國而謊報年齡,查明後應該按照他的真實年齡進行公證。

6.出過國的當事人申請出生證明,公證處調查後未發現線索的,可以為當事人出具“無記錄證明”。在美國等國家,這份公證書可以作為輔助證據。

7.公證處只能為中國公民或在中國出生的外國人辦理出生證明。在國外出生的人,如果他們需要這樣的證明,應該從當地有關部門獲得出生證明。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出生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