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放貸人是指以放貸為職業,收取高額利息的放貸人。對於職業放貸人的行為,公安機關可以依法立案偵查。
壹、專業貸款人的定義
職業放貸人是指以放貸為職業,收取高額利息的放貸人。他們通常以個人或公司的名義,通過各種渠道向不特定的人發放貸款。
二、公安立案標準
對於職業放貸人的行為,公安機關可以依法立案偵查。具體備案標準如下:
放貸構成非法集資罪的,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非法集資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放貸行為構成高息放貸罪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高息放貸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以放貸為目的,將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高息貸給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
出借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借貸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威脅或者要挾被害人,強行索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放貸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的,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毆打、騷擾他人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的行為。
總而言之:
職業放貸人的行為可能構成非法集資、高息放貸、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罪等犯罪。對於這些行為,公安機關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立案偵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五條:以放貸為目的,借用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高利貸給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