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起草稅務稽查法律法規草案、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組織制定和完善稅務檢查程序和案件的選擇、檢查、審理、
執行各環節的相關業務規定;說明稅務檢查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實施中的壹般性問題;
(二)配合立法、公安、檢察、審判機關及其他有關部門解決稅務稽查和涉稅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和司法解釋問題。
(三)組織、協調和監督稅收違法行為的查處。
(四)參與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的審理;組織實施處罰聽證。
(五)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國稅收專項檢查工作計劃,牽頭組織全國或區域性稅收專項整治工作。
(六)協調稅務檢查中的司法工作;參與稅收安全的協調工作。
(七)受理稅收違法行為舉報,辦理重大稅收違法行為立案和調查的相關事宜,提出審理意見。
(八)組織查處稅收違法案件中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抵扣憑證;參與協同偵查信息管理系統建設。
(九)參與專項資金管理檢查。
(十)辦理總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稽查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主管稅務檢查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起草稅務檢查法律法規草案、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辦理重大稅務案件的立案和查處事宜,提出處理意見;指導和協調稅務系統的稽查工作。查處偷稅、抗稅、騙稅案件,指導本省國稅系統的稽查工作。
不會有什麽影響,也不會被列入黑名單。如果偷稅漏稅,公司級法人也會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
1.關於被查處的偷稅問題,稅收征管法明確規定,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關於現任會計的責任,因為之前的賬目不是現任會計做的,所以前任會計處理的偷稅漏稅問題與現任會計無關。因為刑法涉及罪刑法定原則,責任明確,現任會計不必承擔前任會計的責任,也不會被列入黑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