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產品價格(指包含增值稅的價格。下同)且生產和銷售應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出廠價4.00元/袋以上,年產銷量1.5萬箱以上;
(2)出廠價3.00元/袋以上,年產銷量3萬箱以上;
(3)出廠價2.00元/袋以上,年產銷量5萬箱以上;
(4)出廠價1.50元/包以上,年產銷量65438+萬箱以上;
(5)出廠價在1.20元/包以上,年產銷量在1.5萬盒以上;
【註:同壹品牌中,卷煙規格、包裝規格不同,但壹系列產品出廠價格接近或高於主要規格出廠價格的,可合並計算產銷量。下同]
2.產品工業投入產出比(即工廠銷售出廠價÷工廠總成本)。下同)不低於2.30元;工業銷售實際利潤率不低於8%。
3.產品賣得好,商業銷售毛利(即商業三級批發價-出廠調撥價)。下同)在0.30元/袋以上。
4.市場知名度和美譽度高、市場潛力和發展潛力大的國家地區不少於3個。
5 .卷煙產品質量向省級局(公司)推薦,連續兩年在市場質量抽檢中未出現質量不合格問題;或產品質量水平達到壹等品以上(含壹等品)的質量等級要求。
6.符合《商標法》和《煙草專賣法》有關規定的正式註冊商標,並有3年以上的批量生產和銷售歷史。第五條獲得省名優卷煙稱號應具備以下條件:
1.產品價格、產量和銷售量應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出廠價4.00元/袋以上,年產銷量1萬箱以上;
(2)出廠價3.00元/袋以上,年產銷量2萬箱以上;
(3)出廠價2.00元/袋以上,年產銷量3萬箱以上;
(4)出廠價1.50元/包以上,年產銷量6萬箱以上;
(5)出廠價每包1.10元以上,年產銷量65438+萬箱以上;
2.產品的工業投入產出比不小於2.10;工業銷售實際利潤率在5%以上。
3.產品暢銷,商業銷售毛利在0.10元/袋以上。
4.主要產品銷往省內或省外,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和美譽度,市場潛力和發展潛力巨大。
5 .卷煙產品質量向省級局(公司)推薦,連續兩年在市場質量抽檢中未出現嚴重質量問題。
6.符合《商標法》和《煙草專賣法》有關規定的正式註冊商標,並有兩年以上的生產銷售歷史。第六條部分卷煙品牌雖不完全符合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條件,但在市場知名度、產銷量、總效益等方面特別突出的。,也可通過研究認定為國家名優煙或省級名優煙。第三章名優煙管理辦法第七條省級局(公司)向國家局(總公司)申報推薦符合第二章第四條或第五條要求的品牌。合格品牌經國家局(總公司)審核後,授予“全國名優卷煙品牌”或“省級名優卷煙品牌”稱號,並予以公告。第八條對名優卷煙品牌實行分類管理,全國名優卷煙品牌管理由國家局(總公司)、省級局(公司)協助;省級名優卷煙品牌由省級局(公司)管理。第九條國家名優卷煙品牌將納入國家局(公司)年度名優卷煙生產計劃,實行重點調度,並在原料設備分配、技術改造、銷售調撥等方面予以優先安排。第十條對國家名優卷煙品牌,國家局(總公司)實行以下管理制度:
1.企業每年應於10前將下壹年度的生產安排計劃草案上報國務院生產調度部門。
2.每月按時按要求提交品牌的生產進度,確保下達計劃的完成。每個季度都要定期匯報品牌的市場價格等動態情況。
3.企業每年年底應向國務院生產調度部門提交本年度本品牌生產經營、市場價格、成本效益、存在問題及建議的書面報告。
4.企業追加本品牌年度生產計劃或完成已下達的本品牌年度生產計劃有困難的,應於當年6月底前向生產調度部門提交簡要書面報告。
5 .國家名優卷煙品牌商標圖樣變更或配方變更在25%以上的,需報國家局生產調度司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