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征各種稅收。未按國家規定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不享受此項政策。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服務機構提供的檢查、診斷、治療、康復、預防保健、接生和計劃生育等服務,以及提供與這些服務相關的藥品、醫用材料、救護車、病房住宿和膳食等業務(下同)。
2、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從事非醫療服務的收入,如租金收入、財產轉讓收入、培訓收入、對外投資收入等應按規定征收稅款。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非醫療服務收入中,直接用於改善醫療衛生服務條件的部分,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可在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差額部分征收企業所得稅。
3.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生產和使用的制劑免征增值稅。
4.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藥房分離為獨立的藥品零售企業,按規定征收各種稅收。
5.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使用的房產、土地和車船,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關於“自用”的證明材料:
(1)房屋產權及用途、收益使用情況的書面說明;
(2)取得房屋買賣合同b2中自建房屋的相關批準證明材料;
(3)購房發票c2自建房相關發票
6.個人所得稅需要代扣代繳。
7.各種應稅合同、憑證、權利證書等均應繳納印花稅。
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醫療衛生機構稅收政策的通知》關於營利性醫療機構稅收政策的規定:
自取得執業註冊之日起3年內給予以下優惠:
1,其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征營業稅;
2.對自產自用制劑免征增值稅;
3.對營利性醫療機構使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3年免稅期滿後,將恢復征稅。
4.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5.個人所得稅需要代扣代繳。
6.各種應稅合同、憑證、權利證書等均應繳納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壹)項對綜合所得適用3%至4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二)經營所得,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