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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生法規

法律分析:通知要求,各地要依托全國壹體化政務服務平臺,落實衛生代碼信息互認機制和規則,明確跨區域流動人口衛生代碼信息在各區域可靠可用,切實方便群眾出行和跨省流動,實現防疫衛生代碼統壹政策、統壹標準、全國互認、壹碼通。《通知》明確,在低風險地區,除特殊場所和特殊人員外,壹般不查健康碼。《通知》稱:對老年人等不使用、不操作智能手機的群體,可采取讀取身份證、出示紙質證明、親友辦理或壹人綁定多個防疫健康碼等替代措施。加強防疫健康碼數據的規範使用,強化數據安全管理,切實保護個人隱私。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應在入口處設立無衛生編碼綠色通道,配備人員幫助查詢防疫衛生編碼,協助手工完成流行病學史調查,縮短等候時間,為老年人等群體提供更細致、更適宜的服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和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相關信息和資料。

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國家建立傳染病監測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全國傳染病監測規劃和方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全國傳染病監測規劃和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監測規劃和工作方案。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以及影響其發生和流行的因素進行監測;監測國外已發生、國內尚未發生或國內新發生的傳染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