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質量驗收的程序和組織
1.檢驗批和分項工程由監理工程師(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驗收,施工單位項目專業質量(技術)負責人組織驗收。
2.總監理工程師(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質量負責人進行分部工程驗收。
3.地基與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和施工單位技術質量部門負責人也應參加相關分部工程的驗收。
4.單位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查和評定,並向施工單位提交工程驗收報告。
5.建設單位收到工程驗收報告後,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組織設計、監理等施工單位(包括分包單位)的負責人進行單位(子單位)工程驗收。
6.單位工程由分包單位施工時,分包單位應按本標準規定的程序對承包工程進行檢查和評定,總承包單位應派人參加。分包工程完工後,應向總承包商提交工程的相關資料。
7.參與驗收的各方對工程質量驗收有異議時,可以要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協調處理。
8.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文件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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