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征用耕地的補償條件:
1.旱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3.菜地平均每畝補償654.38+0.56萬元。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二、耕地征收補償程序:
1.擬定土地征用計劃。征地計劃由擬征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征地方案,包括征地的目的和用途,征地的範圍、地類和面積,地上附著物的種類和數量,征地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補償;
2.縣、市人民政府審查、報批、批準征地方案後,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批準權限,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人民政府批準。如果批準,批準征地方案的政府會做出用地批復,下級政府在此基礎上進行征地。
3.征地方案公告征地按法定程序批準後,由縣級以上民政政府在當地發布公告。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和臨時安置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