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負責組織和管理全省基礎測繪、地理監測等重大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實施;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基礎測繪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地籍測繪規劃,並按規劃組織管理地籍測繪。
三、負責管理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秩序。負責測繪地理信息資質和資格管理;負責外省、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測繪的監督管理,負責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備案;組織、督辦和查處省級或重大測繪地理信息違法案件;負責相關行政復議。
四、負責管理全省測繪成果。管理測繪成果目錄和副本的收集;監督和管理地理信息的獲取和應用。對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測繪項目和建設工程測繪項目,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有關部門批準立項前提出成果利用意見,避免重復測繪。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測繪地理信息安全監管;負責向本省境外組織和個人提供省級基礎測繪成果和提供涉密測繪成果的審批。
五、承擔組織提供測繪服務和應急保障的責任。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根據授權審核發布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數據。
六、承擔本省地圖管理的責任。監督管理地圖市場,管理地圖編制,審核公開發行的地圖,管理和審批地圖上的地名表示。
七、負責測繪地理信息技術創新相關工作,指導測繪基礎研究、重大測繪地理信息技術研究和技術推廣及成果轉化,組織測繪地理信息對外合作與交流。
八、負責指導全省測繪標誌保護工作;依法負責測繪地理信息標準、質量、計量和技術的管理;按規定程序審批本省行政區域內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負責永久性測量標誌拆除的審批。
九、研究制定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和相關規劃,指導和組織協調地理信息產業發展。
十、組織制定和實施全省測繪地理信息人才規劃、計劃。組織全省測繪地理信息專業人才培訓,會同有關部門對全省註冊測繪師制度的實施進行監督管理。
十壹、指導市(地)、縣(市)測繪地理信息工作。
十二、承辦省政府和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