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服務是指提供學歷教育服務、非學歷教育服務和教育輔助服務的經營活動。
學歷教育服務是指按照教育行政部門確定或認定的招生和教學計劃組織教學,頒發相應學歷證書的經營活動。包括小學教育、初中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等等。
非學歷教育服務,包括學前教育、各類培訓、演講、講座、報告等。
教育輔助服務,包括教育評估、考試、招生等服務。
財政部關於進壹步明確並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再保險、不動產租賃和非學歷教育政策的通知[2065 438+06]68號3。壹般納稅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征免增值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29號)第二條第(八)項規定,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和旅遊服務,免征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經營收取款項,收款人應當向付款人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所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其他經營活動中支付貨款時,都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允許更改名稱和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