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薪資,薪資福利規劃。獲得高工資是提高壹個人消費水平的主要手段,但由於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稅率是累進的,當累進到壹定程度時,新增工資給納稅人帶來的可支配現金就會逐漸減少。因此,改變納稅人的現金工資來提供福利仍然可以增加他們的消費滿意度,但他們可以少交個人所得稅。例如,企業為員工提供住宿、假期旅行津貼、福利設施等。
2.稅目轉換與選擇的規劃。因為同樣數額的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所得適用不同的稅率,利用稅率的差異進行納稅籌劃是壹個重要的思路。在某些情況下,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是分開的,而在某些情況下,工資、薪金所得會合並起來以節省稅款。在特定情況下,需要在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之間轉換收入,以節約稅收。
3.用削山的方法來規劃。對於適用累進稅率的稅目,各期計稅依據分配越平均,越有利於節約稅式支出。用“削峰填谷”的方法來分攤納稅人各個時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可以降低邊際稅率,節約稅收。
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籌劃原則:
1,合法性原則。即稅收籌劃要合理合法,以不違反法律為前提,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稅收籌劃要符合現有的法律規範;第二,稅收籌劃要時刻關註稅法的新變化。使稅收籌劃工作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不使合理的籌劃活動演變成偷稅漏稅等違法行為。
2、合理性原則。合理性原則主要表現在個人所得稅籌劃時構造的事實要合理,需要註意:壹是稅收籌劃要符合行為特征,不能構造的事實不能實現;第二,稅收籌劃的操作不能不正常,要符合常理;第三,稅收籌劃要符合其他經濟法規的要求,而不能僅僅從稅收籌劃的角度出發。
3.提前計劃的原則。事前籌劃原則是指在確定個人納稅義務之前,必須進行個人納稅籌劃。換句話說,如果個人的納稅義務已經設定,此時做任何規劃活動都是徒勞的。因此,在確定納稅義務之前,必須進行有效的個人所得稅籌劃。
綜上所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是個人所得稅法的具體實施細則,是個人稅收籌劃的法律依據之壹。條例規定了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納稅申報和稅務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四條
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的規定,實際支付給職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確認工資薪金合理性時可以掌握以下原則:
(壹)企業制定了相對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和地區水平;
(3)企業在壹定時期內支付的工資薪金相對固定,工資薪金調整有序進行;
(四)企業已就實際支付的工資薪金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
(5)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收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