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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補辦建築手續文件

東莞市完成建築手續的文件如下:

1.提交申請材料:自建房業主需要向當地房管部門提交相關申請材料,包括購房合同、土地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驗收合格證等。

2.現場勘察:房管部門將對自建房進行現場勘察,核實房屋建築面積和建築結構;

3.繳納相關費用:申請人辦理手續需要繳納相關費用,包括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房屋使用證的費用;

4.辦理相關手續:房管部門根據勘測結果和申請材料,核發相應的房屋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相關手續。

申請材料如下:

1,東莞市辦理宅基地用地手續申請表(含宗地圖和界址點坐標表)。即土地紅線圖、2000年全國各行各業大地坐標、新編制的紅線圖也需要提供電子文檔);

2、《東莞市補辦宅基地用地手續審批表》(基本情況);

3、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股票證明等身份證明材料,以及其他證明材料(如有,包括合同、協議、收據、調解書、法院判決書、公證書等。);

4.取得宅基地用地批準文件或集體土地使用權證/不動產權證書(土地變更審批需提交)。

綜上所述,自建房的辦手續可能會根據具體情況有所不同,如建築面積、建築結構、土地性質等因素都會影響辦手續的具體要求和程序。建議車主在辦理手續前,提前了解相關政策法規,提高成功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壹條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審批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在人均土地少,無法保證壹戶壹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住上宅。

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戶長。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宅基地,改善農村村民的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售、出租、捐贈房屋後,再次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積極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