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上有記者問:最近,壹些地方探索信息公開,壹些地方嘗試對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禁止就業”。具體做法是什麽?有什麽效果?最高人民檢察院對這些做法持什麽態度?能詳細介紹壹下嗎?
史衛忠介紹,2015年,我國《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因利用職業上的便利犯罪或者因違反職業所要求的特定義務犯罪被判刑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防止重新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修正案生效以來,各地檢察機關在多起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適用該規定,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議,禁止被告人從事與未成年人密切相關的職業,為有效防止部分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發揮了積極作用。
史衛忠指出,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的職業和機構很多,如何有效落實這壹制度,仍需不斷實踐和完善。許多地方檢察機關都在這方面積極實踐。
史衛忠舉例說,上海市閔行區檢察院會同區綜治辦、公安、法院、教育、民政等部門制定了《性侵害違法犯罪人員限制就業辦法(試行)》,將實施強奸、猥褻、組織、強迫賣淫、引誘、容留、介紹未成年人賣淫的違法犯罪人員列入黑名單,將本區從事未成年人服務的教育單位列入黑名單。
此外,浙江省慈溪市檢察院還聯合相關部門出臺了《未成年犯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建立了信息登記數據庫。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檢察院、法院、公安局聯合制定了禁止未成年犯就業和信息公開制度。目前,兩地都存在適用信息公開制度的情況。
史衛忠表示,信息公開制度的應用有利於彌補就業禁止制度和就業查詢制度的壹些不足。從這個角度來說,公開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信息,是壹種積極的探索。但由於這壹做法涉及到保護兒童、保障罪犯基本權利等壹些敏感問題,在實踐和理論上還存在壹些不同的認識,需要壹個成熟的制度來保障,因此還需要進壹步的探索和總結。
史衛忠指出,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上述探索十分關註,將加強研究指導,適時推廣壹些成熟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