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刪除第八條第壹款第三項和第四項。
(二)刪除第十條第壹款。
(三)第二十六條第壹款“商品房交付使用後,在住宅質量保證書規定的保修期內,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定。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拒絕核實的,采購人可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日內責令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實。經核實,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購房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修改為“商品房交付使用後,在住宅質量保證書規定的保修期內,購房人認為存在質量問題的,可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並在30日內依法處理”。
(四)刪除第二十九條。
(五)第三十壹條“國家工作人員在房地產開發經營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修改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房地產開發經營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懲處。”二、將《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修改為。
刪除第四十五條。三、對《安徽省最低工資規定》作出修改。
第十條第(三)項“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修改為“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四、對《安徽省稅收保護辦法》作出修改。
(壹)刪除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五條。
(二)第二十壹條:“稅務機關應當規範、簡化、合並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報表,壹次性匯總納稅人的涉稅信息,按戶存儲,供* * * *享受。能夠從信息系統中提取數據和信息的,不得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重復報送。稅務機關應當規範、簡化、合並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報表,凡可以從信息系統中提取數據和信息的,不得要求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重復報送。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辦法》、《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安徽省最低工資規定》、《安徽省稅收保障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