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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是什麽?

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壹般稱為公共建設用地,是指與常住人口規模相對應的,為居民服務和使用的各類設施用地,應包括建築物及其附屬的庭院、綠地、停車場等建築面積。

根據《全國城鎮土地分類和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可分為兩類:壹類是居住區級以下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屬於居住用地R),如托兒所、幼兒園、小學、中學、糧店、雜貨店、服務站、儲蓄所等。

居住區及以上行政、經濟、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研設計機構及設施用地壹類,不包括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屬於公共服務設施用地A類)。

擴展數據:

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的最新土地分類標準與舊土地分類標準的比較分析如下:

“公共* * *管理和公共* * *服務用地”是指行政、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機構和設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務設施用地。其核心內涵在於滿足民生需求必須控制的公共* * *服務設施,分為9類:

1,“行政辦公用地”縮小了原國標“行政辦公用地”的範圍,僅包括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群眾自治組織等非營利性設施。,而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改造為商務辦公的設施,在本標準中被歸類為“商業設施用地”。

2.《文化設施用地》縮小了原國標《文化娛樂用地》的範圍,僅包括圖書、展覽等公共文化活動用地。報紙、出版社、電臺、電視臺等。以原標準“新聞出版用地”、“文化藝術團體用地”、“廣播電視用地”。

除事業單位辦公設施用地外,納入本規劃“藝術傳媒產業用地”,原標準“廣播電視用地”中的轉播臺、差轉臺用地納入本規劃“廣播電視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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