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條規定,民辦學校應當具有法人資格。
第十二條規定,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
辦理民辦培訓學校營業執照需要辦理以下手續:
(壹)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東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五)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任命、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七)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八)公司住所證明;
(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擴展數據:
設立培訓機構需要辦學許可證,具體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十五條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壹)準備批準書;
(二)籌建情況報告;
(三)學校章程和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成員名單;
(四)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五)校長、教師和會計人員的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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