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繳納印花稅的會計分錄通常分為以下幾種情況:1。如果企業繳納的印花稅金額較小,如固定貼花的營業賬簿、產權證照等,則不需要估算應納稅額,不通過“應納稅額”的核算(重點)。如果金額較小,可以直接減少銀行存款或手頭現金。實際繳納的印花稅:借:管理費(印花稅)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第二,通過應繳納稅費的核算,在實踐中,很多地方對買賣合同印花稅直接按照實際購買、銷售或購銷總額乘以稅率的壹定比例計算繳納。這時候很多企業會先通過“應交稅費”計提本月的印花稅,然後在下月實際繳納時沖減應交稅費。比如根據《河南省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豫地稅發〔2005〕43號)的相關規定,購銷業務的計稅依據按照實際購銷或購銷總額的70%的比例核定,印花稅按照“購銷合同”稅目征收。當然,各省的規定不壹樣,所以企業在實際計算繳納印花稅時,壹定要先查閱當地的相關規定。本月應計印花稅會計分錄:借:管理費貸:應交稅費-實際繳納印花稅會計分錄:借:應交稅費-印花稅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三。以前年度繳納印花稅的處理根據小企業會計準則和權責發生制原則,應作如下分錄:借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銀行存款因屬於以前年度費用,不能計入當年期間費用。如果是當年計提的,作如下分錄:借:營業稅及附加貸: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根據小企業會計準則,印花稅計入“營業稅及附加”科目,而企業會計準則則計入“管理費用”科目。
法律客觀性: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壹條規定,納稅人多繳納的稅款,經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匯算清繳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請求稅務機關退還多繳稅款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核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退庫的,應當依照有關國庫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