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區、市)公安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安服務的監督管理,並接受銀川市公安局的指導和監督。
工商、稅務、勞動和社會保障、技術監督、民政、房管、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保安服務進行監督管理。第四條保安服務應當以誠信服務、保障客戶安全為宗旨,以提高安全防範能力、預防安全事故發生、維護公共秩序為服務準則。第五條市和縣(區、市)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受理對保安服務公司、個體保安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以下簡稱保安從業人員)、保安培訓機構和保安員的投訴,糾正和查處違法行為。
保安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開展保安服務行業自律工作。第二章保安服務公司、個體保安單位和物業保安服務第六條申請設立保安服務公司,經縣(區、市)公安機關審核同意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第七條非本市保安服務公司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保安服務,應當向市公安機關備案。第八條申請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註冊資本不少於300萬元人民幣;
(二)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
(三)有固定的住所和安全防範措施以及提供保安服務所需的設施;
(四)有符合公安機關要求的服裝和標誌;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
(6)招聘保安員100人以上。第九條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設立保安公司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報批;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第十條擔任保安服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品質和品行;
(三)無行政開除、強制戒毒、勞動教養、刑事處罰或者開除軍籍記錄;
(四)具備崗位所需的專業知識和相關業務經驗。
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命和變更應當經市公安機關審批,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報市公安機關備案。
擬聘用的專業技術人員,國家法律法規對其資格有要求的,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第十壹條保安服務公司可以選擇下列服務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並按照批準的項目向客戶提供保安服務。
人身和財產安全保護;
(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住宅的治安防範;
(三)展覽、展銷、體育、商業等活動的安全保障;
(四)看守、押運貨幣、有價證券、金銀珠寶、文物藝術品、危險爆炸物等貴重物品;
(五)安全技術報警和監控系統的設計、安裝、運行和維護;
(6)防火和滅火服務;
(7)開鎖服務;
(八)安全咨詢和評估;
(九)經公安機關批準的其他保安服務。第十二條申請從事武裝押運業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註冊資本不低於654.38+00萬元人民幣,國有資本占565.438+0%以上;
(二)有符合《專職守護押運人員使用槍支管理規定》要求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
(三)有符合國家標準的專用押運車輛和通訊、報警設備;
(四)符合國家武裝警衛和押運保安服務的規劃和布局。第十三條保安服務公司申請從事武裝押運業務,應當向市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可行性報告和能夠證明其符合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材料。市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報批;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