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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未過戶的協議是否有效?對方反悔了怎麽辦?

大家都知道,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後,最安全的就是進行房產登記過戶,確定房屋產權。但由於壹些原因,購房者在簽訂購房合同並支付購房款後,並沒有及時辦理房產過戶。這時候妳可能會遇到壹房二賣的悲劇。那麽,未過戶的房屋買賣協議是否有效,對方反悔怎麽辦?案例介紹:父親賣房子是為了給母親治病,兩個女兒卻說不知道是為了給妻子治病。丈夫蔡先生將壹家四口的回遷房全部賣給了周先生夫婦。為符合政策,雙方約定5年後將房產過戶至周夫婦名下。但5年期滿後,蔡先生的兩個女兒拒絕將房屋過戶到周夫婦名下,稱其父親在未告知其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將房屋出售。為此,周先生夫婦將父女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將房屋過戶到他們名下。結果:房屋買賣協議被判有效,對方協助過戶。法院經審理認為,蔡先生的妻子已經去世,其在房屋轉讓協議中的權利義務由三被告繼承。該協議是蔡先生壹人簽署的,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蔡先生代表其他權利人與原告簽署的協議是否有效;買賣房屋是重大的家庭財產交易,蔡先生賣房是為家人籌集醫療費用,女兒應當知道母親治療費用的來源;蔡先生稱,其妻子不同意出售房屋,但其妻子在協議簽訂和履行過程中從未對兩原告提出過異議,應視為對協議的認可,其女兒在隨後的幾年中也未提出異議,應視為對協議的認可;協議約定的房價在簽訂時並無明顯不合理之處,該價格並未侵害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據此,法院認為,爭議房屋轉讓協議應當有效,被告父女應當協助將爭議房屋的產權登記過戶至原告名下。律師說法:壹般情況下,買賣合同簽訂後未辦理產權轉移登記的,購房人不擁有該房屋的產權。但根據案情分析,法院之所以判決房屋買賣協議有效,要求蔡先生壹家協助周先生夫婦過戶,是因為雙方的房屋買賣協議有效,房屋產權仍在賣方蔡先生及其女兒名下。因此,蔡先生和他的女兒必須履行合同。因此,法院的判決合法合理。根據我國《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審理房地產案件,應當尊重合同雙方的意思表示。只要雙方的約定不違反法律和政策,不損害國家、公共和他人的利益,就應當維持合同的效力。”“當事人以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登記備案為由,請求確認商品房預售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綜上,蔡先生及其家人與周先生夫婦的房屋買賣協議仍然有效,房屋產權必須過戶。最後需要提醒的是,房屋買賣協議簽訂後,應及時辦理過戶,避免出現壹房二賣或對方反悔的情況。妳可能會打贏官司,但總會付出人力物力,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