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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監管的中介作用

(1)加快政府職能向“小政府、大社會”轉變。政府要做好自己該做的事,有能力、能做好的事,把適合社會中介組織的公共服務和管理事項“交”出去,比如行業規劃、評估、引進人才職業評價、檢測檢驗等。在推進行業協會與行政機關脫鉤的同時,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發揮社會咨詢評估、資質評價、經濟交流等職能。,讓中介機構真正成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平臺,完善扶持政策,讓中介服務滲透到民營企業發展的方方面面。

(二)建立政府與中介機構的對話平臺。作為政府,要主動作為,積極工作,加強與金融、人才、信息、咨詢、評估、法律、工程技術、招投標等中介機構的聯系,深入了解業務範圍,構建互信互動的合作關系,推動其為民營企業提供及時的中介服務,解決企業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有效促進企業發展。

(三)發揮商會在促進民營經濟發展中的作用。聯合各地商會“走出去、走進來”,全力為民營企業發展搭建有效平臺。形成民營經濟和中介機構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良性活動。要采取多種方式方法,推動地方商會等中介機構主動對接京津冀協同發展國家戰略,充分利用國家和天津及我區各項政策,努力解決資金、人才、技術支持等問題,助推民營企業發展。

(四)充分發揮政府監管作用,促進中介機構健康發展。有效的政府監管是中介機構實現行業健康發展的保障。只有嚴格監管下的發展,才是可持續發展,才是高質量發展。當前,為約束中介機構誠實守信、勤勉盡責,應盡快制定中介機構管理辦法,加強業務指導和政策整合。

(5)將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納入新階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可酌情增加行業協會的代表和委員人數,並設立新的社會組織界別。通過參政議政,他們可以反饋民營企業的聲音和需求,組織中介機構和行業協會中的知識分子,重點培養他們中的骨幹人物,引導他們在經濟發展中發揮作用,增強他們為企業解決融資、人才、技術、轉型升級等問題的積極性和榮譽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