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否則按照法律規定繼承:
2.沒有遺囑的,依法繼承,沒有法定第壹順序繼承人(父母、配偶、子女);由第二位法定繼承人繼承;
3.原則上,遺產應在同壹順序的繼承人之間平均分配;
4.如對分配份額有異議,可邀請第三方進行調解或提起訴訟。
關於父母財產繼承的最新政策如下:
1.遺產繼承必須在死者死後開始。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壹種期待權。被繼承人不死亡,繼承關系就不發生,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權才成為既得權利。要實現遺囑繼承權,必須有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遺囑且被繼承人已經死亡,否則不發生遺囑繼承關系。如果父母健在,他們的房產子女不能繼承。父母把財產給子女是可以的,但這種行為叫生前贈與,不叫繼承;
2.繼承遺產的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即法定繼承人或遺囑人。法定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綜上所述,無子女繼承遺產的喪偶老人死亡後,應由老人生前居住地的民政部門或村民委員會作為遺產管理人,用於公益事業,歸國家所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45條
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是遺產的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選舉遺產管理人;未選出繼承人的,由繼承人* * *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所有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遺產管理人。
第146條
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第160條
非繼承、非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其所屬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