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十壹條經營者和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違反本法第九條規定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進行有獎銷售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壹條的規定,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妨礙或者破壞其他經營者依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正常運行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