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記辦法》第十條房屋應當以基本單位進行登記。房屋的基本單元是指有固定邊界,可以獨立使用,有明確唯壹編號(樓號、房號等)的房屋或特定空間。).
國有土地範圍內成套住房以套為基本單位登記;非完整房屋,以建築物、樓層、房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集體土地範圍內的村民住宅,以宅基地上的獨立建築物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宅基地上建設的村民住宅,以套房、房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位進行登記。
非房屋以建築物、樓層、套房、房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位進行登記。
根據以上規定,您的房屋可以進行分層登記,登記流程如下:
《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權利人應當在相關法律文書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權屬變更登記:
(壹)房屋所有權人姓名發生變更的;
(二)房屋所在街道、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發生變更的;
(三)住房面積的增減;
(四)同壹所有人分割或者合並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申請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註冊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屬證書;
(四)證明變更事實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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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記辦法
第三十條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註冊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建設項目符合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已經竣工的證明;
(六)房屋測繪報告;
(七)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三十壹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將建築區劃內依法屬於全體業主的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申請登記,由房屋登記機構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不頒發房屋所有權證。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應當在相關法律文書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權屬轉移登記:
(壹)買賣;
(2)互通立交;
(3)贈與;
(四)繼承和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並,導致所有權轉移的;
(六)以住房投資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並,導致房屋所有權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註冊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屬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前款第(四)項所稱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交換合同、贈與合同、遺贈、繼承證書、分割協議、合並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證明房屋所有權轉移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房屋所有權,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除提供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抵押權人身份證明、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屋轉讓的書面文件、他項權利證書。
第三十五條
權利人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房屋合法建造、繼承或者受遺贈而轉移房屋所有權或者在房屋上設定抵押權的,應當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者房屋抵押權設定登記前,將房屋登記在權利人名下。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人民法院在協助執行通知書中請求房屋登記機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辦理。房屋登記機構登記的,應當以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為依據,在房屋登記簿上記載登記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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