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辦學校與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合作舉辦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符合“六獨立”(即獨立法人資格、校園建築和設施、專任教師、會計、招生、畢業證發放)條件,依法依規完成財務清算、變更舉辦者、規範校名後,可以繼續舉辦民辦學校。
同時,公立學校從2022年起只參與原生的教育教學,原生畢業後全部退出;經過協商,條件成熟,也可以轉為公辦學校。
教育部等八部門關於規範公辦學校舉辦或參與舉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的通知;
1.私立和公立學校單獨以及與地方政府和相關機構合作開辦的義務教育學校應作為公立學校來開辦。
2.公辦學校與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合作舉辦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符合“六自主”的可以繼續舉辦民辦學校,但在清理使用公辦校名和校名縮寫後將退出。
3.對不符合“六獨立”(即獨立法人資格、校園建築和設備、專任教師、會計、招生、畢業證發放)要求的民辦學校,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視情況轉為公開或終止。
4、現有住宅小區配套建設的“公眾參與”學校或轉為公辦學校,或由政府購買服務提供學位,繼續辦學。
5.不再審批新的“公辦參與”學校,不允許公辦學校通過更換舉辦者、集團化辦學、輸出品牌等方式變相舉辦民辦義務教育。
6.地方政府和公辦學校不得向民辦義務教育學校輸送新增事業編制人員。已出動的,分階段有序引導外出。
7.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不得以(合作或掛牌)公辦學校校區、分校的名義招生,也不得以借用、掛靠等名義變相違規招生。
8.名校要辦民辦(公參民),爭取兩年內理順機制體制,實現平穩過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