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制定全省統計工作法規、統計改革和統計現代化建設規劃,組織、領導、監督、檢查各市、各部門的統計和國民經濟核算工作,監督、檢查統計法規的實施。
(二)建立和完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和統計指標體系;執行全國統壹的統計報表制度和國家統計標準;制定省級統計調查計劃;建立和完善全省經濟、社會、科技統計調查體系;負責全省統計調查項目的管理,審批各市、各部門的統計調查計劃和調查方案。
(三)按照國家的統壹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組織全省重大國情國力調查;統壹組織和協調各市、各部門的社會經濟調查,收集和整理全省基本統計資料,進行國民經濟核算;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建立並不斷完善宏觀經濟預警和監測體系,向省委、省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咨詢意見。
(四)統壹審批、管理、公布和發布全省基礎統計數據,定期向社會發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五)建立和完善全省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數據庫系統的管理,制定各市、各部門統計數據庫網絡的基本標準和運行規則。
(六)協助地方黨委和政府管理省級統計局局長、副局長。
(七)領導和管理河南省統計局直屬事業單位和設在有關市、縣(市、區)的城市社會經濟調查隊、農村社會經濟調查隊。
(八)承辦省政府和國家統計局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