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交通運輸部同意,決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有關部門規章修訂前,對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經營資格證和車輛營運證實行如下管理:
1.2019 65438+10月1起,各地運管部門不再核發總質量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道路運輸證。
二、自2019 1年10月起,對總質量4.5噸及以下從事普通貨物運輸活動的普通貨運車輛,各地運管部門不得對該類車輛和駕駛人實施“無證經營”、“未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駕駛道路客貨運輸車輛”的行政處罰。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所稱車輛經營許可,是指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和《道路運輸條例》第十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決定向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時,向申請人頒發的車輛經營許可。
車輛營運證是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合法憑證。如果車輛沒有營運牌照,就是無證經營,也就是俗稱的“黑車”。
根據《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道路運輸車輛應當隨車攜帶車輛營運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無車輛營運證且不能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件的車輛,應當予以暫扣;並根據《條例》第六十九條的規定,責令改正,處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新華網-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百度百科-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