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事務所是指依法獨立承辦註冊會計師業務的中介服務機構。由具有壹定會計專業水平和證書的會計師(如中國註冊會計師、美國註冊會計師、英國特許會計師、日本註冊會計師等)組成。),並受當事人委托承辦相關審計機構的會計、咨詢、稅務等業務。中國對從事證券相關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實行許可管理制度。
1.會計師事務所是依法設立的承辦註冊會計師業務的機構。註冊會計師執行業務應當加入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它可以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合夥企業,並有有限責任合夥LLP在國外。在我國,由政府頒發會計證,會計師在社會上從事會計業務的制度,創立於民國時期(1918-1928)。根據國民黨政府的規定,只有通過高級會計師考試或會計師考試,取得會計師資格,並取得政府機關頒發的會計師證書者,才能擔任會計師。會計師向省、市主管部門申請登記後,可以設立會計師事務所辦理業務。
2.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國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於10月24日發布了《註冊會計師管理辦法》,規定註冊會計師須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商務部或縣級人民政府可以註冊會計師的名義在當地市開展業務,也可以聯合設立會計服務機構開展業務,但開展業務時應由會計師簽字。後來由於私營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的完成,這種會計制度逐漸失去作用,名存實亡。
3.為了適應現代化建設和實行對外開放政策的需要,財政部於65438年2月23日發布了《設立會計咨詢機構暫行規定》。事務所,即會計師事務所,是由註冊會計師組成的獨立單位,承辦審計、會計、咨詢、稅務等業務。設立時,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審批,並接受其日常監督。會計咨詢事務所承辦以下業務:檢查會計賬目、提交審計報告、設計財務會計制度並指導實施、提供財務會計問題的建議和意見、辦理所得稅申報、專利申請、企業設立和變更登記、債權債務清算、企業解散和清算等。、參與制定公司章程、經濟合同、協議、合同及各種與財務會計有關的文件,代理經濟糾紛和經濟案件,參與調解和仲裁,代理訴訟。
4.會計師事務所可以與註冊會計師合夥設立。合夥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合夥人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是有限責任法人:註冊資本不少於30萬元,有壹定數量的專職從業人員,其中註冊會計師不少於2名,業務範圍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以其全部資產對債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