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後,可以向行政復議機關提起行政賠償。當事人可以在行政復議時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九條賠償義務機關依法確認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應當予以賠償。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或者在申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時壹並提出賠償請求。第十條賠償請求人可以向任何壹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先予賠償。第十壹條賠償請求人可以根據所受損害的不同,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請求。(壹)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二)具體要求、事實依據和理由;(三)申請的年、月、日。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寫;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予以記錄。第十三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予以賠償;逾期不支付賠償金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金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四條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者,有關機關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法院不受理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20年提起的房地產訴訟,以及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的其他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