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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家暴,她起訴離婚,要求男方把家裏收拾幹凈。後來怎麽樣了?

小麗記不清是第幾次了。雖然不重,但她身上總是傷得恰到好處,又挨打。這次因為壹點小事,她被打得躺在地上壹個多小時。後來,她的鄰居把她帶到了村衛生室。以前為了孩子,為了年齡,我忍了,這次不壹樣。我怕我下次不會被那個殘忍的人殺死。在醫院的那幾天,小麗下定決心要起訴離婚,她不能再這樣過下去了。

出院後,小麗沒有回娘家。她直接去了姐姐家,咨詢了律師,準備起訴。咨詢後得知,以前生氣挨打的時候有時候會偷偷錄下來,偶爾會報警。雖然男子在警察面前許下了美好的承諾,但吵架後還是會打她。但是我問了我的律師才知道,我之前保存的音頻和視頻對我的起訴太有用了。

審訊結束後,男子壹臉鱷魚相,稱自己壹直對自己很好,從來沒有打過他。當看到他在法庭上拿出那些錄音錄像時,他立刻變了臉色,看他的表情能不能掐死她。然而,在法院法官法警面前,小麗想做又不敢做,卻不高興了。經過律師的解釋,小麗知道自己這次極有可能離婚,終於離擺脫這個惡魔不遠了。

婚後的這幾年,小麗辛辛苦苦建設這個家(當然也有男方的付出),卻無論如何都不願意讓男方拿壹分錢。於是小麗力勸法院判決該男子凈身出戶。畢竟他經常對自己實施家暴,這是鐵壹般的事實。小麗要他滾出這個家,離它遠點,不能帶走任何東西。

所謂“凈身出戶”,是指在雙方決定離婚時,婚姻的壹方要求另壹方退出婚姻,而沒有得到任何財產。壹般來說,離婚時,壹方要求另壹方放棄所有的錢,只帶走自己的身體。這是百度百科的解釋。

而我國《婚姻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沒有關於“凈身出戶”的規定,但有對無過錯方損害賠償的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也就是說,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要求有罪方支付壹定的損害賠償金。比如上面提到的小麗,可以對方實施家暴為由,要求對方賠償自己的損失。出去幹凈,因為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雖然在這個問題上法學界存在爭議,但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司法實踐中壹般不支持。

即使雙方簽訂了所謂的“君子協議”、“凈身出戶協議”,在法庭上也沒有效力,協議內容壹般不予支持。當然,這種協議可以作為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提交,可以起到壹定的證明作用,也是合適的。

需要註意的是,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約定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根據這壹條,“凈身出戶”的約定有壹定的法律依據,也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也只是可能支持而已。但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凈身出戶”仍持謹慎態度,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獲得支持是相當困難的。

最後,提醒可能遭受家暴的人盡可能保護好自己,有情況及時報警或向有關部門投訴。對於家暴,不如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更好的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