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初始註冊要求:申請註冊;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宅基地使用權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證明;申請登記的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房屋測繪報告或村民住房平面圖;其他必要的材料。
申請村民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證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村民會議授權並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2.過戶登記要求:申請登記;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
宅基地使用權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證明;證明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材料;其他必要的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村民會議授權並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2.辦理機關:房屋所在的房屋登記機關可能是縣房產局,也可能是城建局,因地而異;
3.辦理流程:根據申請人申請,登記機關受理——審查——記載於登記簿——頒發房屋所有權證。
請註意以下幾點:
1.辦理集體土地上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必須公告。登記機關應當在房屋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予以公告。公告後,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可以進行初始登記。
2、集體土地上房屋的轉移登記,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受讓人不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登記機關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