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某企業采購5000元(含稅)專用設備時,
借記"固定資產-稅控設備" 5000元,
貸記“銀行存款”5000元;
在扣除當期應繳納的增值稅時
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征或已交稅金)" 5000元,
貸記“營業外收入”5000元。
該項營業外收入根據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規定視同財政資金,按照財稅[2008] 151號文件和財稅[2011] 70號文件的規定處理。以後固定資產按規定計提折舊時,也要按上述文件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如果企業支付2000元的技術維護費,
借記"管理費" 2000元、
貸記“銀行存款”2000元;
在扣除當期應繳納的增值稅時
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征或已交稅金)”2000元,
貸記“營業外收入”2000元。
該項營業外收入根據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規定視同財政資金,按照財稅[2008] 151號文件和財稅[2011] 70號文件的規定處理。企業實際發生的技術維護費也應根據上述文件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擴展數據:
壹、憑證條件
稅法規定的扣稅憑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完稅憑證、免稅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貨物運輸業統壹發票(或部分實行“營改增”地區的運輸業增值稅發票)。
此外,根據財稅[2012]15號通知,自201112 1起,增值稅納稅人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所支付的費用和技術維護費(以下簡稱兩項費用)可在應納增值稅中全額抵扣。所以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地稅發票和稅控軟件維護費也可以抵扣。
第二,時間條件
壹般納稅人申請抵扣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需要認證抵扣的發票,必須在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進口貨物:已取得海關完稅證明的壹般納稅人,應當自開具之日起90日內、第壹個納稅申報期結束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逾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取得2010 10 1之後開具的海關完稅憑證的壹般納稅人,應自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審核比對,實行“先比對後抵扣”。已取得2009年6月5438+2月31日前開具的增值稅抵扣憑證的納稅人,仍按原規定執行。
小規模納稅人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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