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農業主管部門進行評估。通過鑒定後,會有壹定的補貼。國家實行占補平衡制度。項目建設占用農業用地後,應復墾同等面積的土地以保持這種平衡。壹般由用地單位負責復耕。如果用地單位不復耕,可以交土地復耕費,然後其他部門可以用這個費用復耕同等面積的土地。如果用地單位在建設後沒有開墾或復耕相同面積的土地,就是違法的。
2、土地復墾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將生產建設活動破壞的耕地復墾恢復原狀的,可以申請退還已繳納的耕地占用稅;國有土地使用者、集體所有土地所有者或者因歷史遺留和自然災害受損的使用者將自有土地開墾為耕地的,由縣級以上政府給予補貼,具體補貼標準按照當地相關政策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由國務院批準。
為實施城市、村莊和集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按照國務院規定,根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批準。在批準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範圍以外的建設用地,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