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七條規定,房地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地產權利的證明。房地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房地產登記簿壹致;記載不壹致的,除非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否則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簡單來說,誰登記在房產名下,誰就享有產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從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夫妻壹方作為房屋的所有權人,依法享有處分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壹方未經另壹方同意出售夫妻* * *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壹方主張收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壹方擅自處分* * *和* *共有的房屋,給另壹方造成損失,另壹方請求賠償離婚期間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此,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壹方未經另壹方同意將夫妻共有的房屋“出售”給第三人(買受人)是有效的,但第三人(買受人)需要證明是“善意的,支付了合理的對價並辦理了財產登記手續”,這就對第三人(買受人)的舉證責任要求更高。
因此,在實踐中,無論是房地產交易中心還是房地產中介機構要求另壹方配偶出具同意出售的證明文件,出於交易安全考慮,建議由第三方即買方要求賣方另壹方配偶出具同意出售的證明文件。
擴展數據:
相關案例
最近,的朋友周準備賣房子。房產證上明明只有她壹個人,中介卻壹定要讓她老公在場。於是周佑君忙得不可開交,不僅撥打了市房地產交易中心的熱線電話962269,還咨詢了中原地產、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江三角律師事務所的專家和律師。所以,靠譜的答案來了。
市房地產交易中心熱線:只要房產證上的人在場。
周佑君首先想到的是撥打房地產交易中心的熱線電話962269。
打電話之前,周佑君就在想,這套房子是不是夫妻共有,財產處置的程序和要求應該是不壹樣的。
但是電話裏的反應完全出乎意料。
壹名男性工作人員斬釘截鐵地說,無論如何,只要房產證上的人就行,不需要配偶在場,也不需要配偶出具任何同意書、公證委托之類的東西。
不可思議的周到,幾個小時後,我再次撥打了962269熱線。這次是女工作人員接的電話,回答還是和上面壹樣。
房產中介:配偶需要出具聲明表示同意。
與市房地產交易中心的熱線咨詢不同,周佑君分別咨詢了兩三家房產中介,他們幾乎壹致表示:
如果房子是婚前買的,那麽房產證上只有妳壹個人,不需要配偶做任何事情。
如果房子是婚後買的,即使房產證上只有妳壹個人,那麽即使交易時妳的配偶不在場,妳也要出具聲明,表明妳知道這筆買賣,沒有異議。
當然,他們也承認,要求配偶出具同意書的事情,有的是個別區房產交易中心的要求,有的是中介公司自己規避風險的做法。
對此,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表示,即使房產證上只有壹個人,仍然需要配偶的同意。
第壹,房產證的簽字與房產分割沒有必然聯系,除非房子是婚前的。第二,在實踐中,會出現這樣的情況。比如壹個人賣房子,然後賣的時候房價漲了,然後那個人就反悔,然後說這套房是夫妻共有的,妻子不同意,這時候就產生了糾紛。
所以實際情況是,壹般中介會要求兩個人到場。如果妳不在場,壹般需要委托書。緊急情況下,電話溝通或視頻取證是第壹步。
人民網-夫妻辦理房產證需要到場嗎?工作人員說壹個人就可以。
人民網-房產證上只有壹個人的名字。賣房子需要配偶在場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