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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職能

(壹)在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指導下,制定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發展總體規劃,編制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執行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基本標準。研究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地方性政策文件,報市人民政府頒布實施。

(三)組織普及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負責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復議的管理工作。

(四)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權,綜合管理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監督檢查全市所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職業中介機構、社會培訓機構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制止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依法處理和處罰。

(五)完善勞動保障爭議處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全市勞動保障爭議處理工作。

(六)完善全市勞動保障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全市勞動保障信息網絡,發布全市勞動保障信息和發展預測報告。

(七)制定促進城鄉就業的具體措施;規劃勞動力市場的建設和發展,建立和完善就業服務體系,參與企業改革和重組,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綜合協調全市勞動力資源調查,按照市場規律合理配置勞動力資源;協調全市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負責本市公民就業和外國人就業的管理。

(八)貫徹國家職業培訓方針政策,根據國家頒布的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職業技能鑒定規定,建立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制定職業技能鑒定的具體辦法;在國家教育方針和政策的指導下,制定本市社會力量舉辦的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和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企業失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技能人才的培訓、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制定勞動預備制度的實施辦法;依法審批和管理社會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加強技工學校和社會職業培訓機構教師隊伍建設。

(九)制定勞動關系調整預案和配套措施,推進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規範化建設,參與處置對勞動關系有重大影響的群體性突發事件,加強群體性突發事件的預警和處置。

(十)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企業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以及女職工、未成年工和特殊工種職工的勞動保護政策,研究制定相應的地方性政策法規,並監督實施。

(十壹)研究制定企業職工工資宏觀政策調控措施和制定企業工資指導線,發布勞動工資指導價信息;組織制定國有企業經營者年薪制管理辦法,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監督檢查工資支付規定的執行情況,編制匯總全市勞動工資年度計劃,參與企業改革整頓,參與市級企業勞動模範的評選。

(十二)組織推進全市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制定全市城鎮職工(含事業單位)養老、失業、基本醫療、工傷和生育社會保險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綜合管理全市農村養老保險。

(十三)制定全市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的政策性文件;對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提出審計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制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規則、基金運營機構資質標準和社會保險管理服務社會化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

(十四)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的資格審查;研究制定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和管理辦法;監督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等政策的執行。

(十五)組織勞動和社會保障領域的科學研究和成果推廣應用及產業發展;負責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的規範化管理。

(十六)指導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職工的專業培訓。

(十七)承辦市委、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