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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旅遊統計規定

第壹條為了促進本市旅遊業的發展,充分發揮旅遊統計的作用,保證旅遊統計的全面性、準確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旅遊業務的企業(包括外國、中央、省屬、軍隊駐穗機構、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獨資駐穗企業等)。)。第三條廣州市旅遊局負責本市旅遊業的統計工作,在統計業務上接受上級部門和廣州市統計局的指導。第四條廣州市旅遊局按照下列規定對本市旅遊統計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壹)組織和指導旅遊企業建立和完善相關旅遊統計網絡;

(二)根據國家和省旅遊統計的有關規定,制定全市旅遊統計制度;

(三)組織和指導旅遊企業的統計培訓,協調旅遊統計的有關工作;

(四)定期發布廣州旅遊統計信息,向國家、省、市統計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旅遊統計資料;

(五)開展旅遊業專項統計調查;

(六)與海關、公安、口岸、邊檢、商務、工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交換有關統計資料並進行配合。第五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旅遊的企業,應當全面、準確、及時地填報廣州市統計局制定的《廣州地區旅遊統計報表制度》中的旅遊統計指標、報表、時間和內容,並上報廣州市旅遊局。第六條旅遊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建立旅遊統計責任制。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旅遊統計人員收集有關統計資料,不得截留、篡改向廣州市旅遊局報送的統計資料和統計報表。第八條旅遊企業負責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做好本單位的旅遊統計工作:

(壹)支持本單位統計人員執行旅遊統計管理規定,全面、準確、及時地完成統計任務;

(二)支持統計人員參與旅遊統計調查和專項調查;

(三)上報的旅遊統計報表應經審批後簽字蓋章。第九條旅遊企業違反本規定,虛報、瞞報、拒報、遲報的,廣州市旅遊局將在單位考核或年檢中扣分,並由統計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統計法》及有關統計管理規定予以通報批評處罰。第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