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只有壹個子女,經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嚴重遺傳性殘疾,目前不能治療或者經過系統治療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或者將嚴重影響結婚的;
(二)壹方為軍人、武警、公安民警、因公致殘的見義勇為人員,或者壹方為獨生子女的烈士的獨生子女;
(三)壹方喪偶,另壹方無子女的;
(四)壹方離婚且只生育壹個子女或已依法生育兩個子女,另壹方未生育的;
(五)雙方無子女,依法收養後懷孕的;
(六)壹方是兩代獨生子女或者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的,只生育壹個子女;
(七)壹方從事井下工作五年以上,現仍從事井下工作,只有壹個女孩的。
第二十三條除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外,妻子為農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再生育壹個子女:
(壹)壹方是獨生子女,只有壹個孩子;
(二)只有壹個子女,且男方其他兄弟均無生育條件的;
(三)男方落戶女方無兄弟並贍養女方父母,只有壹個女孩(本規定僅適用於女方壹個姐妹);
(四)男方無兄弟姐妹且只有壹個姐妹或姐妹中只有壹個女孩的;
(五)雙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畝以上(按村計算)的沿海墾區,只有壹個女孩的;
(六)壹方從事海洋捕撈五年以上仍在從事海洋捕撈,只有壹個女孩的。
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主要從事種植業或養殖業。其中壹方經縣級以上醫學、勞動鑒定機構確認為非遺傳性壹級或者二級肢體殘疾且只有壹個女孩的,可以申請再生育壹個孩子。
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但仍在農村居住的,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中組織制度由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自轉為城鎮居民之日起五年內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二十四條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再生育壹個子女後,其中壹個子女死亡,夫妻雙方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申請再生育壹個子女。
除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特殊情況下申請再生育壹個子女的,由設區的市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並自批準之日起七日內報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省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夫妻雙方均為歸僑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省居民,在內地定居不滿六年且只生育壹個子女的,或者夫妻雙方生育的子女不在內地定居的,可以申請再生育壹個子女。
法律是這麽說的,但如果妳還想生孩子,還是這個辦法。哈哈。。那就看妳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