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全國大部分地區都可以異地補辦身份證。只要帶上所需資料,就可以在當地公安局辦理。具體需要咨詢當地公安局。每個地方的要求可能不壹樣,最基本的證件照是必須的。但首次申領居民本省身份證需要到原籍辦理,之後換領和申領二代身份證可以異地辦理,也可以本地辦理。
申請人可以向就近的工作地或者暫住地的戶籍派出所提交下列證明:
(壹)申請人有效期內的暫住證或工作居住證或居住證或居住登記卡;
(二)申請人本人到派出所拍攝居民身份證數碼照片,並當場采集指紋信息;
(三)申請人領取證件時,需持《居民身份證領取證》到公安派出所領取;
(四)未滿16周歲的公民自願申請補領居民身份證的,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補領,並向監護人提供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
第七條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居民身份證。
第八條居民身份證由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頒發。
第十條申領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
第十二條公民申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公民在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