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事情的開始
2020年,上海的壹對夫婦小李和阿強提出離婚訴訟。然而,在離婚時,壹套市值330萬元的房子,阿強只得到2.8萬多元。原來,這套房子當時價值654.38+0.7萬元,其中小麗母親出資654.38+0萬元為他們兩人購買了這套房作為首付,其余70萬元貸款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婚前,阿強為了哄婆婆,簽了這樣壹份婚前協議。辦理產權登記時,她同意了?根據壹個* * *?而小麗占99%,阿強只占1%。之後他們的婚姻發生了變化,這筆婚前財產成了他們財產分割的最大障礙。
第二,法院是怎麽判決這件事的?
因為離婚,夫妻二人也對簿公堂。壹審認為,阿強只對房屋進行了1%的分割,與其對房屋的貢獻嚴重不符。小麗應支付阿強購房款50萬元。但小麗不服,認為房子首付是母親給的,公積金貸款也沒給多少,房產證上明確寫著1%份額。小麗不服,於是提起上訴。二審判決小麗支付阿強購房款28000余元,剩余借款由小麗返還。看起來阿強是整件事情的受害者,但是讓我們想想他為這個房子付出了多少。
而且婚前協議不是別人簽的,是他自己承諾的。現在他離婚了,他想反悔。這個男人真的壹點責任都沒有。原來這個房子是他丈母娘寫的。雖然他和他老婆* * *壹起還了錢,但是沒有還。離婚後他們就不能大方壹點嗎?把房子留給妻子。
第三,男人說的話壹定要兌現。
顯然,阿強後來反悔了,顯然,阿強後來也反悔了。妳沒拿到這麽少的錢,說明妳不甘心,但妳自己說了又能怪誰呢?說話之前想好後果,不行就不要亂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