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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弄錯了業主的號碼。某樓盤業主壹年多沒收房。

建築材料堵住了王女士家的大門

南昌市民王女士花了1.3萬余元,在華昌紫陽花園,也就是俗稱的“(成泰)威尼斯河地區”買了壹套商品房。合同約定2014 12 31前交房,但王女士表示目前還沒有收到收房通知。“去年,我去現場看過。房子二樓陽臺沒封,不具備交房條件。”為此,王女士認為開發商延遲交付屬於違約行為,要求按照合同約定進行相應賠償。

物主

過了交房日期陽臺還沒封。

6月7日10左右,記者跟隨王女士來到她購買的華昌紫陽花園16號樓。只見唯壹能進王女士家的門被壹輛小貨車和壹些木頭堵住了,幾個施工人員正在往車上搬木頭。另外,16號樓前的壹塊空地正在鋪設。據現場施工人員介紹,打地基是準備建19棟和20棟。“這兩天剛開工,最快也要明年才能完工。建成後,將在19和16兩棟樓之間搭建壹個平臺,將兩棟房子連接起來。”建築商說。

售樓部的壹位工作人員也表示,16陽臺之所以沒有封,是因為16樓前面還有兩棟房子要建,會和陽臺上建平華庭的16樓相連。

隨後,記者跟隨王女士來到二樓陽臺。只見陽臺正對著19號樓的工地方向,還有壹米左右寬的距離。記者發現,其他與16號樓戶型相同的已竣工樓,在二樓陽臺未封閉的地方安裝了鐵門。另外,16其他單元樓二樓陽臺未裝鐵門。“如果真的有人住在裏面,小孩在這裏玩,很可能會掉下去,非常危險。”王女士憂心忡忡。

開發者

通知發了,也沒耽誤送。

當日11時許,該樓盤開發商江西華昌實業有限公司項目總經理助理楊小勇告訴記者,16房屋早已竣工並通過驗收,收房通知書已於2014年2月26日送達業主,不存在延期交房的情況。“從我們發通知那天起,就默認業主已經拿走了房子,開始計算物業費,除了那些因為客觀原因退回通知的情況。”之後,楊小勇向記者展示了購房合同中約定的交付條件,即“符合商品房驗收合格的,可以交付給買受人。”

“19號樓和20號樓在建,確實會給16號樓的業主造成不便,但那是合同之外的綜合驗收條件,只能說明16號樓的房屋存在使用瑕疵,不能說不具備交付條件。”此外,楊小勇表示,二樓陽臺未封閉,超出了合同交付條件,不能作為房屋是否竣工的判斷標準。“只要業主提前告訴我們關門時間,我們就可以隨時清理木頭,給陽臺裝上鐵門。”

真相

業主聯系方式有誤的通知被退回。

為了確認開發商是否已經給王女士發了收樓通知,售樓小姐去找退回的收樓通知,找到了發給王女士的通知。上面寫的日期是2014 65438+2月26日,因為“號碼不對,聯系不到失主”而被召回。經過比對,郵件上寫的電話號碼與王女士在購房合同上留下的電話號碼僅差壹位數。對此,楊小勇表示,“無論是工作人員填錯了號碼,還是快遞員抄錯了號碼,都是我們工作失誤造成的。不過,至少說明我們還是有通知業主收房的義務。”楊小勇認為,“即使郵件沒有準確到達業主手中,業主也有義務在該收房的時候主動來找我們收房。”

由於施工環境給16號樓的正常使用帶來了缺陷,開發商也給出了相應的補償措施。“我們將免除王女士這幾年的物業費,等門前道路恢復正常使用後再開始計算物業費,以後的物業費也會給予壹定的優惠。”

律師

只有買家簽收,才能履行告知義務。

“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交付的規定,開發商必須實際簽收通知,履行通知義務。但本案未交付,開發商工作失誤導致業主聯系方式有誤,責任應由開發商承擔。”江西愛民律師事務所律師謝說,“另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交房要有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相關部門驗收等手續。本案開發商是否符合交房條件,要看手續是否齊全。”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03-18。目前的購房政策請參考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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